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简述《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简述《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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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简述《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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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的简易程序是事业单位考核的一个重点,接下来中公教育就带各位一起来看一下新版《行政处罚法》对于简易程序作了哪些新规定。


旧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该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新版《行政处罚法》第51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比两个法条,我们可以发现,新版《行政处罚法》对于我们的行政处罚里面的罚款的数额有所变化,以及后面提到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删掉了,其内容改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那么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首先,学习法的概念时我们提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于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那我们的上层建筑也要随之有所完善,50元以下对于我们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言,可能数额就较小了。为与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公民的数额提高到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高到了三千。其次,利于节约执法成本,方便老百姓。对公民五十元以下提至二百元以下,从一千元以下提到三千元以下,数额的提高大大扩充了行政机关可以一人执法的范围,有利于节约我们的执法成本的同时也便于我们老百姓,简化一些执法程序的过程中方便了我们“官”与“民”。最后,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不意味着当场收缴罚款,而只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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