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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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注意可以的理解。
民诉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告起诉必须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解析:
民诉法: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民诉法: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诉法: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有三个:1、经常居住地   2、户籍所在地   3、原户籍所在地


可以”的表述,和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情况下原告方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当然,原告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离开住所地后,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的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再硬性要求必须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在双方都离开住所地的情形下,原告能证明被告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但是,能够证明被告有固定居住地方的,仍然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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