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證據)的充分性是指足以獲得有利於提出證據的一方的事實認定,並且避免不利的裁決所必需的證據量和說服效力。要求一個一個證據具有充分性,就是要求證據在為特定目的所使用時其具有的證明力所必需達到的最低標準,尤其是要滿足特定場合下的證明責任的要求。通常情況下,充分的證據也被稱為表面可信的事情(prima facie case);證據的充分性可以被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負擔得以廢除,從而保證了該當事人所提出的爭議事實(fact in issue)可以被提交到事實的審理者面前。由此可見,證據的充分性是衡量當事人就某個爭議事實提供證據的責任能否得到解除的判斷標準;而相關性則是衡量某個具體證據是否可以用來證明爭議事實的標準;後者的標準要低於前者,也要比前者更為寬鬆。當然如果某個特定的證據之證明價值很大的話,單獨一個證據也足以是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