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可以在語境之外進行推理,語境總是影響著人們的推理目的和內容。語境包括這些因素:塑造了人們思維方式的共同體、影響共同體形成的歷史因素、渴望得到表達的身體感覺、給人們限定了可用詞語的語言、要求獲得解決的問題、限制了可接受的解決方案的利益。不妨套用一下帕斯卡爾對信仰中的理性的評論:沒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謬可憎的,而受限於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少了感情,理性可能建造出死亡集中營;而缺少理性,感情就難以找到有效方式去抵抗。在健全而有建設性的思想中,甚至在法律中、數學裡,理性和感情是協調合作的;它們之不了分離就如同曲調與節拍不了分離一樣。將它們分離開來會使生活過分簡單化,我們常常出於某些特定的這樣或那樣的目的這樣做。這種簡單化不是由理解與精確所激發的,而是來自基要主義和對複雜性的恐懼。如果法律不過是由推理規則所聯繫起來的行為規則,那她就會變得簡單些,但遺憾的是,法律和生活一樣複雜而充滿細節。
理性不是來自上帝,情感也非來自DNA,就像法律本身一樣,二者都是文化的產物。法律不能超越文化和整個人類語境,當有這樣或企圖時就會產生歪曲和片面化。被告人當然要被根據法律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並且只能根據法律本身。但是那並不意味著,被告人只能根據理性被判決有罪或無罪。我們對被告人的同情抑或不同情是法律推理的推動力量;我們不能從中抽身而退,如果我們試圖那樣做,就會喪失我們的人性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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