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四、父母子女关系(43-4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四、父母子女关系(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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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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