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可以给他换一个这个题目啊,叫做外国法适用的限制或者拒绝
,之前我们就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谈的是按照一个路标的指引,那么应该去适用外国法还是适用内国法
,通常情况下我们大家应该有这样的一个认识,就是如果我们啊指向的是内国法的话,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内国法的适用应该来讲不存在什么障碍,但是如果这个法律指向的是一个外国的一个实体法,那么可能就会出现一些问题,嗯,比如说这个外国法令人厌恶,像巴托鲁斯在这个法则区别说里。使用的这个概念,那么或者说这个外国法,在查明的时候,也就是说这个外国法具体的内容是什么,我们无从知晓,那么按照这样的一个指引,也就是说这样的一个目标是实现不了的,那又该怎么办呢?或者说,按照一个冲突规范的指引,应该是适用外国法,但是我对这个外国法的理解,出现了一些奇异,本身这个外国法的规定是这样的,但是呢,一个法院在适用这个法律的时候,我们说的是这个法院地国家,它对于这个外国法的内容的准确的把握,它一定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其实很简单的道理,比如说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讲,习惯的是按照成文立法的规定,啊去,这个使用这个法律,但是对于。对于这个大陆法系国家啊,对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那么肯定在这个内容的把握上啊,在他权利义务的规定上可能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我使用错误怎么办?所以我们这一章啊就是围绕着如何限制外国法的适用,甚至如何拒绝外国法的适用,那么来给大家做介绍,实际上我们这里看到的5点,比如说识别,反制外国法内容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实际上这5个概念也形成来了各自的制度,而所有的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如何去限制这个外国法的适用,或者如何拒绝这个外国法的适用,为了让大家对这一章的学习,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一个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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