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 司法解释 法释〔2020〕20号(完)

《民法典》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 司法解释 法释〔2020〕20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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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将第十条修改为: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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