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18-21)

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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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十九条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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