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二、结婚(10-1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二、结婚(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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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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