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闪离者、冲动离婚者较多。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让轻率离婚者有了理性思考的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0883
了解湘潭大事小事身边事
81
加关注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
洪侠律师精讲民法典
高琼玲律师|30秒学民法典
FM89【非常说法】民法典律师说
民法典通解通读 | 案说民法典
万益说民法典
魏镇胜:民法典律师办案应用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