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世,不闻不问;老人去世,争要财产。一个人如果没有孝心,即便暂时得到财富,不仅不可能幸福,离灾祸也不会远了。
嘉宾:陈凯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
首届北京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这些问题还不复杂,复杂的是那些离异再婚家庭,后妈 继子女 亲生父母之间争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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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编关于遗产的分配是指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而不是本案案例种的情况,在现行有效法律中并没有否定公证遗嘱的法律条文,再次悲哀!
权利与义务必须法权对等,否则任何判决都只是判决,对非当事案人员无任何意义甚至是负能量满满。
如果继子女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却立遗嘱给他外甥,外甥没有尽赡养老人义务,问遗嘱是否有效,继子女还能有继承权吗
法官不管是依据未生效的民法典判决的还是自由裁量权判决的,这样的判决都是错误的,也是悲哀的!
听友208364605 回复 @侓帅落叶: 为啥说判决错误呀,不太懂为什么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