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觉第四百七十条,您说的有一点点小问题。老师您说必备条款,包括前三条,即“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但是我觉得第一条“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应该不是必备条款。比如您举到商店买东西,所成立的买卖合同,不需要就知道“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没有必备条款,合同不能成立。所以我认为必备条款应该仅是“标的”;“数量”。
民法李帅律师 回复 @小丸子的迷妹: 您的理解完全错误,一个合同,连主体都没有,怎么可能成立。
订立不一定成立,成立不一定生效.未曾成立,不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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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上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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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这个课程一共多少个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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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和成立 还有什么区别吗 ,订后面是立 ,和成立的立有什么区别吗 ,不敢赞同你的观点
民法李帅律师 回复 @15549071yhn: 我无需你的赞同~你赞不赞同,订立与成立就是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