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第1014条—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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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不仅体现在对姓名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方面,学理上称为姓名权的积极权能;还体现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学理上称为姓名权的消极权能。同理,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