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好
依汐晓宏姐姐 回复 @乡野村夫12368: 谢谢点评
东北味有点重
谢谢主播。
谢谢主播
我爱姐姐 姐姐的声音最棒了
依汐晓宏姐姐 回复 @学霸的愤怒: 谢谢🙏
味太重了哈哈好
依汐晓宏姐姐 回复 @听友123756147: 以后会改正,谢谢🙏
哎嘛!东北版地,太必了。
依汐晓宏姐姐 回复 @搂着球球睡觉觉: 谢谢🙏
不错
读的很好,谢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