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法考干货讲解—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

57-法考干货讲解—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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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提要】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申诉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  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重新审判的程序

(二)对再审抗诉的审查

(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四)重新审判的期限


执行的依据

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③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裁定

④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和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


执行机关

(1)人民法院

(2)监狱

(3)公安机关

(4)社区矫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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