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三节 执行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三节 执行

00:00
04: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 明文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