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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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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