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就陷入冻结状态,这个时候也就不会涉及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问题,但此时的清算组很可能构成侵害公司利益的主体,而《公司法》中对这一阶段股东维权没有太清晰的规定,但为了保护股东们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条第2款明确了这个问题,当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张律师讲解非常详细,总结的非常全面到位,令听者受益匪浅!感谢!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听友198118532: 谢谢支持
辛苦
讲得很好!张律师应该哪天开个系列,详解公司法!感觉每个录音都比较短,听得不过瘾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徐铱檬: 一定会安排一个适合的平台做专门的讲座分享,初步定是幻灯片视频讲座,到时候会告诉大家的。
辛苦
张庚园律师 回复 @祎轩: 感谢支持,感谢不断留言鼓励!
深入浅出
讲的简单明了,周末两天连续听了100多期。手动点赞!
张庚园律师 回复 @珍珠娘娘_f9: 谢谢支持
没清算完毕时,以谁为被告?清算组吗?
张庚园律师 回复 @薇薇安小姐: 是的。因为《公司法》第189条关于清算组的追责,并没有限制时间段,也就是说并不是公司清算完毕才能向清算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