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违反章程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注意,并不必须在董监高不当行为发生时就要具备股东资格,在不当行为发生后取得股东资格,依然可以就之前董监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也就是说,即便作为一个路人,看到一个公司利益被内部高管侵害,他想路见不平,那么只要想办法取得股东资格,符合151条规定条件后,就可以为该公司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了。
为这种坚持点赞
张庚园律师 回复 @祎轩: 感谢!我会坚持做下去。
我也为张律师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