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期:防止人走茶凉-必须保持股东资格才能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第114期:防止人走茶凉-必须保持股东资格才能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00:00
07:58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最后一句强调的是“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因此,作为原告,其股东资格必须从起诉时起至判决生效期间始终具备,如果在此期间原告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出去,则丧失原告资格。如果甲在公司决议之时还不是公司股东,但其前手(出让股份给他的股东)在公司决议之时具备股东资格,并享有公司决议撤销权的,那么在撤销权除斥期间内甲成为公司股东,就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当然,甲就该阶段的股权转让关系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凌微_ji

    虞政(zheng)平,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凌微_ji: 哈哈,我这个平翘舌……

  • 海岛与天空

    疑问已解答,感谢您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