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42——抵押与租赁
1.先出租后抵押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2019年、2018年)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提示1】所谓“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是指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
【提示2】如果租赁终止,承租人损失的承担:(1)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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