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特消息,近日,龙岗法院审理了一宗名誉权纠纷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前为朋友关系,双方有资金往来。被告提供的《借条》载明,原告曾于 2017 年 7 月向被告借款 18 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且原告承诺于 2018 年 5 月前将该笔借款全部清还。
2018 年 5 月,被告多次带人到原告家敲门,要求原告还钱,并在原告的家门口、电梯间、私家车、小区公共区域的柱子等场所上张贴印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指责原告夫妻二人从事网上诈骗、欠钱不还的传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认为原告欠钱不还,可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进行追讨,而在公共场合张贴带有原告个人信息且含有"从事诈骗、欠钱不还、老赖"等字样的传单,确实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原告个人名誉,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龙岗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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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换更有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