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采购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如何处理?

342、采购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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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好,我是股权律师庄延坤,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话题是,
342、采购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如何处理?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说2014年的9月10日某商场向某贸易公司采购的5000双某品牌皮鞋用于商场国庆,特价促销活动,由于款式新价格低,这批皮鞋在国庆期间全部销售完毕,半个月后消费者到消协投诉,反映皮鞋存在质量问题。
2014年11月,按照客户的要求,商场遂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皮鞋质量鉴定,结果为皮鞋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
那么请问商场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于产品质量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可以单独向商品的销售方或者是生产方提出权益要求,也可以要求销售方和生产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赔偿后,根据过错原则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本案中消费者具有选择权,它可以单独要求商场或贸易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商场而言,其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贸易公司赔偿。
我们的风险防范建议是,对于确实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无论是销售企业还是生产企业,均应当及时优先予以处理,维护好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更大的影响之后,再在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之间根据规定追责,并完善产品质量检验监督机制。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共包括两处,一处是合同法,第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3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组是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一二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第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出说明的,第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是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第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那么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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