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多人在买房的时候往往关注的是房子的价格、地理位置、房屋格局、升值潜力,可能很少会想到房子也像其他商品一样有一个“保质期”,房子的这个“保质期”就叫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那么这个期限届满后如何续期?不续期又会有什么后果?快来听一听吧。
【法律知识库】
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1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2007年《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7条第2款:“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2016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下过渡性办法办理:一.不需要提续期申请。.....二.不收取费用......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2020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前述法条在《民法典》中对应的条款如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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