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讲:缓刑、假释的漏罪与新罪(一)

第755讲:缓刑、假释的漏罪与新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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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处理的方式完全不同。具体而言:(1)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首先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2)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首先应撤销缓刑,并不实行“先减后并”,而是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限制加重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或二十五年。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与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处理的方式也完全不同。具体而言:(1)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首先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首先应撤销缓刑,并不实行“先并后减”,而是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限制加重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或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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