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登康贝比会员保险法基础知识微课,人身险30讲,诚信的法律地位--最大诚信原则。我是登康贝比公司官方授权保险销售顾问梁蕊。微课全文可以向登康贝比各门店店长索取。
《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说: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就专门解释过这一条,原文是,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法》十六条第二款,原文是: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十六条第二款,原文是: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紧接着便开始限制保险公司的权利,使他们不能滥用。
原文如下: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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