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物权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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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

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

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

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

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

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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