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17——上市公司董事会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2016年)
上市公司实行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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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洵,一个混迹财税培训圈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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