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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今天我们还是围绕性犯罪和性自由来展开讨论。
正课之前,我们先以一个案例切入,男子张三和女子李四是同学,两人在学习过程中产生了感情,开始谈恋爱。谈了一段时间之后,女方就觉得天天谈恋爱有点影响学习,所以就决定情人节第二天和男方分手,收心学习,以后有机会再继续谈恋爱。当天晚上两人就吃了饭,看了电影。 第二天早上女生就对张三说我们还是分手,张三受不了了,昨天还好好的怎么今天就分手了呢?
于是男的就开着车到了女生宿舍楼下,对女生说我要跟你好好聊一聊,张三不由分说将伴侣到了带到车上,开到一个偏僻的地方,男的就把女的裙子都给扯了下来。 这个时候女的就跟男的拍了一个耳光,说你个流氓,于是男生就立即把裤子穿上了,跟女生道歉,又开着车在女生回到了宿舍。
最后这个女的选择了报警,认为男的构成对他的强奸,公安机关就把男的给抓了起来,我想请问同学,你觉得在这个案件应该如何认定呢?这是构成强奸罪的犯罪未遂,还是强奸罪的终止,甚至根本不构成犯罪呢? 好了,那接下来我们就从这个案件切入,来和你讲一讲法律中的犯罪中止问题。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首先你会发现在这个案件中,男方张三当然是主动放弃的,因为如果张三真的想和女的发生关系,他可以继续用强迫的手段,因为在一个偏僻的地方旁边也没有人,男女双方的体型相差过于的悬殊,所以在这种案件中男方显然是属于自愿放弃。所以,这个案件的核心关键在于,这个案件到底属不属于犯罪中止呢?
这其实是一个真实的案件,那对于这个案件种法院的判决结果,我暂时不告诉你,等我们分析了相关的法律法理之后,我会为你揭晓答案。 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就是这个男的以后不可能再参加类似的考试的。女方当时也退出了培训,也不再参加考试。 后来这个女的说,其实当时只是想吓一下这个男的,但是报警的话也是想彻底地断了男方的念想,其实是不想让他坐牢的。
好,我们言归正传,在这种案件中它就涉及如何来正确的理解犯罪中止的法律议题。首先我先为你普及几个基础概念,什么是犯罪未遂,什么是犯罪中止? 简单的说,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那什么是犯罪中止呢?犯罪中止就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你会发现,在很多法律案件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往往很难判断。这节课我就着重为你讲讲犯罪中止。我们都知道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愿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这里面的关键词是“在犯罪过程中”,所以如果没有在犯罪过程中,那就不可能理解为犯罪中止。
你也许会觉得这不就是咬文嚼字吗?这里我想提醒你的是,法律就是一门严谨的学科,尤其是刑法,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
说回犯罪中止这个话题。 我举个例子帮你理解“在犯罪过程中”这个关键词。 比如说张三去嫖娼,女方把衣服脱了下来,那张三就随口一问,说小妹妹你多大了?女方说叔叔我今天正好14岁生日,麻烦你待会多给点钱。张三吓坏了,说你立即把衣服给我穿上,你到底是在干嘛?你想害我呀。在这种情况下,是强奸罪的犯罪中止,还是根本不构成犯罪呢?因为他不在“在犯罪过程中”呀?
所以,请你注意,强奸罪的终止一定是在实施性侵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然后在这个过程中自愿放弃犯罪,它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当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后阶段。 什么是所谓的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呢?
比如说,我拿着毒鼠强准备到张三家去把张三给杀了。到了路上看到秋风扫落叶,觉得人生如此的空虚,杀人有什么意义,于是我把毒鼠强给扔掉了,这个叫做预备阶段的中止。当然还可以包括实行阶段的终止,我拿着毒药投到了张三家的水缸,突然打雷,我发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遭雷劈,又把水缸给砸了。
当然可能还包括实行后阶段的中止,你给张三下了毒鼠强,见他万分痛苦,你又遁身连命送他去医院进行抢救活了。在刚才这三个案件中,显然他都是在犯罪过程中,都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
但是在我们刚才所说的张三嫖娼案中,张三叫了一个小姑娘准备嫖娼,他并不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他只是在违法过程中,他是在嫖娼过程中,如果张三就想和一个幼女发生关系,把幼女衣服脱下来的时候,这个时候他觉得不妥放弃了,我们可以说这个是在犯罪过程中。但是在刚才嫖娼案件中,张三根本都不知道女方不满14周岁,所以他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犯罪的念头,既然没有这样一个犯罪的念头,自然就不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
好,当你了解了的犯罪中止之后,我来揭晓一开场我们讲到,男学生的那个案件的答案。在这个案件中,关键是男学生把女方的裙子扒了下来,这是属于在交往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还是属于在犯罪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这就 不仅仅只设计犯罪中止,还涉及我们上一节课所讲的不等于不规则和肯定性同一规则的使用。
显然如果我们采取肯定性同意规则的话,只要女方没有肯定性的同意,那就是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所以趁女的不备亲了他一口,这就属于强制的威胁,你把女方的裙子扒了下来,那显然就是在强奸过程中,当然最后你遭到了拒绝,于是你又自动放弃了,这个可以认定为强奸的中止。
但是如果我们采取不等于不规则的话,只有女方说不,这个时候才使得你的行为从人类的交往进入到犯罪领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才是犯罪过程。而如果一旦听到女方说不,你就立即放弃,那么在放弃之前的行为,依然不能够理解为在犯罪过程中。 换言之,如果张三把女孩灌醉,准备和女孩发生关系,那么把女方的衣服退了下来,这个时候女方突然醒来大叫一声说你想干嘛?你如果再这么干,我一定报警。
男方吓坏了跑了。
在这种情况中,我们可以认为他是在犯罪过程中,因为当女方处于迷醉过程中,你把女方的衣服退下来,你很明显知道这是在他拒绝的情况下和他发生关系的。因为女方根本没有可能表示拒绝,只要没有给予肯定性的同意,那就视为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脱离犯罪衣服,你就开始实施了强奸的行为。但是在人类的交往过程中,如果男方有一些亲密的举动,这种亲昵的举动如果还没有遭到女方明确的拒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是不宜受到刑法的打击的。 大家一定要注意刑法是对人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它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很多时候我们不能够用过高的标道德标准来要求犯罪人,当在人类正常的交往的时候,当你需要要有亲密的举动,甚至你想牵女孩的手,你都要请求女方的肯定性同意。 如果没有肯定性的同意,你任意的触摸他人的身体,在道德上就是一种不当的行为,但是这样一种不当的行为是否可以作为发动刑法权的依据,那就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毕竟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所以我们上节课就说过了,肯定性同一规则和不等于不规则,都有相对的合理之处。在女方清醒的时候,我们一般采取的是否定性的同意规则,也就是所谓的不等于不规则,只有说不要视为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
如果男方无视女方语言的拒绝,那么在这个情况下就从合法进入到了非法,当女方处于迷醉状态的时候,我们要采取肯定性同意规则,因为女方无在迷醉状况下,他也无法给出这种否定性的拒绝。 所以在这样一个案件中,因为男女双方曾经交往过一段的时间,那么虽然女方提出的分手,但男方仍然有所挽回,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男方采取了一些亲密的举动,把女方的裙子扯了下来,把自己的裤子扯了下来,这当然是一种严重的不道德行为。
但这种不道德行为并非是在犯罪心态支配之下,因为男方在这种情况下,他依然对女方是否同意还是拒绝,他存在一种不确定的心态。他的想法可能是如果遭到女方的拒绝,我就立即放弃,如果女方不拒绝,那我就顺势而为。 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你很难认为他是在犯罪心态的支配下,当然,如果女方已经明确表示了拒绝,给他打了一个耳光,说你流氓,那么,男方依然无视女方的拒绝,继续采取类似的行为,那就进入到犯罪领域,那就属于在犯罪过程中。
比如说女方给男的打了一个耳光,但是男方依然坚持把女方的衣服全都给扒了下来。这个时候女方求饶说你别这样,男方于是放弃,我们可以认为是属于强奸终止。但只是单纯的在第一次举动中把女方的衣服扯了下来,这个时候女方给了一个耳光,那么这个耳光就是明确的“不等于不”,当我说“不”的时候,你就要尊重我说不的权利,但是在我没有说“不”之前,它依然只是一种道德部分,而不宜上升为刑事部分。
所以,在这类案件中很难认定为犯罪中止。 当然最后我想揭示一下法院的相关判决,一审法院最后是认为男生构成犯罪,判处男生两年有期徒刑。现在这个案件已经进入到申诉程序,各位同学觉得男方有可能申诉成功吗?什么理由可能成功呢?请在评论区说出你的结论,谢谢大家。
罗老师,微博上热搜的浙大学生强奸案才判了1年半的缓刑,这个案件却是两年,这是为何?浙大学生的案件比这个严重多了
天呐,什么法官这么判啊,学过刑法没有啊。这明显不构成犯罪啊,这样的法官真的是水平够低的。
卡卡爱听书 回复 @薛定谔的猫_dh: 男方一开始就没打算犯罪,如果真想犯罪,不会在女方拒绝后就停止行为。还有一个问题,确定双方当时的状态这事需要考量。女方突然突兀的说分手,男方并不清楚是真是假,认为两人此时还处于恋人状态。因此,犯罪意识都谈不上
我觉得男方可能申诉成功,毕竟他没有在女生拒绝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并没有构成犯罪。
hiahiahia 罗老师声音好有感觉阿
男方既然把女方开车载到偏僻无人处,能不能理解成一种犯罪预备呢?有没有犯罪的意图只有男方自己心里知道,我觉得这个案件并不是在交往过程中发生的,女方上车只是为了说清楚分手,而不是和男方约会,我觉得出于保护女性的目的,这样的判决并没有问题。
1 女方在情形时判断男方的行为适用“不等于不”规则更加适宜,在收到女方拒绝的表示后男方立即放弃了上述行为,表明其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并没有犯罪故意的意图; 2 女方在之后的采访中说报警只是为了吓唬男方,并不想让其坐牢,再加之两人之前的恋人关系,使得案件特殊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强奸犯罪进行处理;
我个人觉得应该不构成犯罪,当然了这种无罪结果在当前司法实践下可能很难。 判断男方的主观心态 到底如何,恐怕谁也做不到,他那刻的具体想法如何只有他自己知道。 只有在于看法官的价值取向如何了, 如果我是法官的话,我更倾向于认为他不构成犯罪。 恋人之间突然分崩离析,这会让男方一时难以接受。或者认为女方开玩笑之类,然后把女方带到偏僻处,以这种试探性的方式 来测验。先求欢,看对方态度, 女方直接表示不同意。 他停止行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这话真的好。 你只能从大量的社会经验中来具体判断不同的个案, 不同的案子,它的细节之处各不相同。这个如果理解成求欢未成的话,这是严重的不道德行为。
张三说一切都是因为天气太热了,脱衣服只是想让彼此都凉快凉快
guorong2008 回复 @1umos: 额😓
我觉得有可能申诉成功,但前提是与女方达成谅解
我觉得申诉成功可能性比较大。不过倒不是说承认男方不够成强奸罪,而是判决有失妥当和公正。原因如下: 因为男女双方已经分手,分手之后男方撕破女方裙子的行为,很难理解成是亲密的举动,把它说是男女双方的正常交往行为可信度也不高。那么此处依据肯定性同意规则,男方明显违背女方意愿,试图强行与前女友发生性行为,已经在犯罪过程中,之后男方主动停手,也属于犯罪中止的范畴。 当然了,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处,女方未遭受重大损失,事后女方也说明了只是想要借报警摆脱男方的纠缠。所以,根据相应犯罪情节,应当免除男方的处罚。此外,这里也符合刑法但书的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男方两年有期徒刑并不妥当,男方应该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