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提要】
关于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
①普遍性原则
②平等性原则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④秘密投票原则
关于选举主持机构
①首先看主持直接选举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受其领导;其余地方人大常委会指导县乡人大代表选举。选举委员会一般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②间接选举中,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下级人大选举上级人大代表时,由该人大主席团主持。
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
①名额确定上
②名额分配的原则
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名额
代表来自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总数不超过3000人。分配原则上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分配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关于选区划分
只有在直接选举中存在选区划分,选区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关于选民登记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关于选举的程序
①在投票中,可以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其他选民。
②在确定选举结果时,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对于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和补选
①罢免:在直接选举中,县级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乡级原选区30人以上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可罢免。
②辞职:在直接选举中,县级人大代表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县人常过半数通过,乡人大代表向乡人大提出辞职,乡人大过半数通过。在间接选举中,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对于选举的保障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村委会:简要记忆为:乡提县批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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