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法考干货讲解—【宪法】国家基本制度(二)

32-法考干货讲解—【宪法】国家基本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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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提要】

关于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

①普遍性原则

②平等性原则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④秘密投票原则

关于选举主持机构

①首先看主持直接选举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受其领导;其余地方人大常委会指导县乡人大代表选举。选举委员会一般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②间接选举中,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下级人大选举上级人大代表时,由该人大主席团主持。

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

名额确定上

名额分配的原则

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名额

代表来自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总数不超过3000人。分配原则上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分配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关于选区划分

只有在直接选举中存在选区划分,选区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关于选民登记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关于选举的程序

①在投票中,可以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其他选民。

②在确定选举结果时,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对于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和补选

①罢免:在直接选举中,县级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乡级原选区30人以上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可罢免。

②辞职:在直接选举中,县级人大代表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县人常过半数通过,乡人大代表向乡人大提出辞职,乡人大过半数通过。在间接选举中,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对于选举的保障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村委会:简要记忆为:乡提县批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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