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2018年成立的一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受疫情影响销售额大幅减少,转登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当期能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若符合转登记条件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自转登记日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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