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份的增值税销售额中既有一般计税又有享受免税,请问我公司在5月征期申报4月份的增值税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有什么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中规定,“二、免税项目”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1)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2)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第八条规定,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2020年4月23日)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综上,自2020年9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增值税申报时不需要再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两栏,你公司5月征期申报4月份的增值税时以上两栏不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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