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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