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6讲: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罪数形态问题

第386讲: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罪数形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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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既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也是结果加重犯,同时也是加重的构成要件,但其并非量刑规则。须知,加重的构成要件存在未遂形态,而量刑规则并不存在未遂形态。故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存在未遂形态。

      2、在结果加重犯这里,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亦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可见,在抢劫之前、抢劫过程中这两个阶段杀人、伤害的,都只成立一罪。但是在抢劫财物得手后这个阶段杀人、伤害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由此可见,抢劫罪可以包容四个罪名:(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过失致人重伤罪;(4)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抢劫罪不能包容抢劫财物得手后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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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3597mzit

    老蔡

  • 逍遥侯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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