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瞄准乙开枪射击,但由于打击错误而击中了丙,导致丙死亡(典型案例)。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杀人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换言之,该打击错误阻却故意,即甲对丙的死亡没有故意,但不可能否认甲对乙具有杀人故意(只是认为甲对乙仅承担未遂犯的责任)。具体符合说之所以得出这一结论,是因为甲虽然具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乙死亡,但乙并没有死亡;甲又没有具体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丙死亡,因而对丙的死亡没有故意。显而易见,根据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个“特定的人”的死亡。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的行为致人死亡,而且甲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亦即,甲的认识错误不阻却其对丙的杀人故意。法定符合说之所以得出这一结论,是因为根据刑法对构成要件的描述,成立故意杀人罪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杀害的是人,而不要求认识到杀害某个“特定的人”。显然,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除了要求对方是人之外,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是某个“特定的人”,就成为争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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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老师!(刑法宵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