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题发现刑法07年59题,关于逃税罪不认定为不作为犯,和柏老师与四金的讲解不同,以何为准呀?
ID沈妤年 回复 @听友68592941: 不要看07年的真題了,書上已經写明了2009年刑七將偷税罪改為逃稅罪,淡化了偷的行為,強調了不履行納稅義務,至此逃稅罪變成真正的不作為犯
四金老师,书上31页上面的提示说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接受实害结果。 可是你叫我们记的笔记不是说:被害人同意是对结果的同意嘛T^T
听友13204191 回复 @beehaa: 书上提示中写的被害人同意是指在被害人自陷风险中的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另一个概念 被害人同意。
这节听的好晕
57:25讲从井底拉人上来和在岸边拉人上岸不一个道理吗?如果拉上来或者一半发现是仇人松手,应该有罪吧?书38页说此时形成了依赖关系啊?!
同意危险的行为是 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同意危险的结果是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还是构成犯罪有因果关系,你把仇人拉起来,他已经脱离困境,但你重新把他放进去,他重新陷入困境是因为你把他放进去的行为。民法里的无因管理就是你可以不管,但你开始管以后就产生了管好的义务。你可以直接走开,没关系,但你开始拉绳子了就有把他救出来的义务,能救而不去救,就是不作为。
是苹果客户端,怎么加速?
讲的比柏浪涛好!
柏浪涛写了是2009年以前认为是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2009年以后就没这个问题了。你做的是2007年的题
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四金说例二与真题矛盾,可是我看了真题,是2014年卷二第五题D选项,和例二不一样啊,真题说是在井里没有拉绳子,所以与井里的人没有产生依赖关系,而例二在河里已经往上拉绳子从而产生依赖关系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