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特殊物或财产的保全

二、(三)特殊物或财产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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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特殊物品保全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如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虽然不宜保存,但是也是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
2、特殊性在于:不针对物品直接保存,而是责令当事人处理或法院自己变卖处理,处理后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到期收益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措施:限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到期债权的保全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措施:
1、裁定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2、他人要求清偿的,法院可以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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