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权利要求中,用“或”来限定并列技术方案的问题探讨

一条权利要求中,用“或”来限定并列技术方案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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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在撰写化合物的产品权利要求时,通常会采用“或”字来限定材料的组分,例如在某一条权利要求中限定某组分A包括材料B、C或D中的至少一种。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专利代理师出于减少权利要求条数以及其他方面的考虑,还会采用“或”字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并列技术方案限定在一条权利要求中,例如在某一条权利要求中限定某流程方法包括步骤A,还包括步骤B,或者步骤C,或者步骤D,虽然这样的撰写方式看起来确实将三条权利要求压缩为了一条权利要求,但在审查程序中、无效宣告程序,甚至诉讼维权程序中,这样的撰写方式是否存在一定影响,是本文将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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