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据规定》第五条是关于代理人的自认的规定
本条的重大变化在于不再区分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
不论是从不得对抗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调查、诚信参加诉讼活动的角度,还是从自认本身并不涉及诉讼权利处分的角度,对于一般授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所作的于己方不利事实的描述,都应当发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2019年《证据规定》也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鉴于自认确实会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相应地,如果当事人在场对代理人所作的自认进行否认的,便不能作为自认处理。这个救济同样适用于特别授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只是对案件事实
2019年《证据规定》第五条是关于代理人的自认的规定,内容为: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原2001年《证据规定》相关条文:第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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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华明 回复 @侓帅落叶: 能否不再以这种方式打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