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种程序-以遗产继承案件为例

33. 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种程序-以遗产继承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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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实践中,有一些案件在审理时会漏掉某个本应该参加诉讼的人,比如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会漏掉某个继承人,但是法院已经形成了生效判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被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常见的必要共同诉讼类型有: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所有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的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以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为例,说明被漏列的继承人申请再审的两种方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为李某、任某1,我们简称甲乙。被告为姚某、任某2,我们简称丙丁。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原告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予以改判。被告丙丁对二审结果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认为:本案为遗产继承案件,死者生前育有三个子女,而原审判决未将另一继承人任某3列为当事人(我们简称为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放弃继承权,属漏列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本案的原告和被告甲乙丙丁都可以提起再审。除此之外,戊作为被漏列的当事人,在甲乙丙丁不申请再审的情况下,也可以自己提起再审,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如果这个遗产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了,在执行过程中,戊才知道自己的继承权受到损害了,则戊需要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如果法院驳回了该异议,则戊可以在驳回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种方式,如果戊没有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则戊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判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也就是说,即使该案件中的原告被告4人没有人提起再审,戊也可以申请再审,这就是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种途径。

 

【九民会议纪要第121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程序,二者在管辖法院及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点上存在明显差别,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予注意:

1)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其可以在驳回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该当事人未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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