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预告-章程能限制公章使用吗?】2月23日2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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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浩南和大飞哥公司出资设立一家红浪漫公司,陈浩南占股51%,大飞哥占股49%。因为都是道上的人,互相也都不太信任,于是公司定的原则就是“双方共同签字,共同管理印章”,公司章程就约定,公司对外签订一切合同都必须双方共同签字,双方共同管理印章,将印章保存在保险箱里,陈浩南保管保险箱钥匙,大飞保管保险箱密码,必须两个人一起才能打开保险箱。并且约定呢,大飞哥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是一旦发现大飞损害公司利益,陈浩南就有权撤换大飞,由陈浩南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营了一段时间,有一天,大飞私自撬开了保险箱,把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全都给拿出来了,并且利用这些公章从公司账户里划走了500万的资金。

陈浩南发现这个事儿之后,于是就启动之前章程约定的条款,以大飞损害公司利益为由,罢免大飞的董事长以及法定代表人,改由陈浩南自己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但是因为公司的所有公章、营业执照都在大飞手里呢,没法办理工商登记,所以在工商登记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还是大飞的名字。

大飞也不服啊,而且还有个插曲,陈浩南与公司之间有4000万的往来款一直没有归还。这个时候大飞就利用他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且控制着公司印章的便利条件,以红浪漫公司的名义起诉陈浩南要求陈浩南把欠公司的4000万还给公司。

陈浩南向法院答辩,说公司事先是有章程约定的,首先约定的是公司的印章是两名股东共管,谁也无权单方面使用。其次,章程里也约定了,一旦大飞损害公司利益,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就由陈浩南担任。所以说,大飞没有权利单方面拿着公司公章去起诉公司,按照章程的约定大飞也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所以说这次的起诉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起诉是无效的,请法院驳回红浪漫公司对陈浩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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