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8.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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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疫情信息的权利。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和暴发、流行期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2)获得救治的权利。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3)在被隔离期间获得生活保障和工作报酬的权利。
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4)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5)个人隐私受保护的权利。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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