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那些紧急措施?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那些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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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为控制疫情的扩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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