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该类犯罪的兜底性罪名。该罪的成立要求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这里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2、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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