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信托财产能够规避法院财产保全查封吗?(上)

13. 信托财产能够规避法院财产保全查封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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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建集团曾在2016年11月8日披露,爱建集团和子公司爱建信托11月4日均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目前爱建信托子公司旗下至少52套(约3.64万平方米)位于上海的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
众所周知,《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存在,法院不能当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查封执行。于是很多有转移资产需求的老板就想到设立信托计划为子女提供保障,也隔离财产风险。那么真的能够用这个规定规避法院追讨资产吗? 最高院人民法院在319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做了最新规定。
1、信托财产不得被查封,但信托收益权可以被查封执行。
九民会议纪要95. 【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托法》第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裁定送达受托人和受益人。
这条规定其实和《信托法》47条相通。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2、信托公司财产原则上不得被查封,必须查封的须考虑金融安全,最大限度降低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九民会议纪要96. 【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诉讼保全】除信托公司作为被告外,原告申请对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信托公司作为被告,确有必要对其固有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强化善意执行理念,防范发生金融风险。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标的执行。在采取具体保全措施时,要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进行“死封”“死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信托公司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信托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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