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团体险、种类、特点及功用

第十二讲--团体险、种类、特点及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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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体险的概念

团体保险,是保险公司为企业、机关、学校等集体所提供的一种人身保险!企业团险投保要求五人以上,保费根据保额、人数、年龄、保障等多因素结合而定!
  二、团体险的种类:

1、企业团险主要有意外身故残疾烧伤、意外医疗、意外住院、疾病住院医疗、定期寿险重疾、生育保险、公交意外、员工家属健康医疗!

2、团体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四类。
3、团体保险单一般是一式两联,分别由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持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投保的是包含死亡责任的团体险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经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同意。

  三、团体险的分类特点及功用:

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单使用团体保单,保费统一缴纳,因此,保险人对于团体保险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1、团体寿险。包括团体养老保险、团体定期保险。其特点是: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收取保费,提供职工的身故保障,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部分。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低保费、高保障,转移企事业单位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财务压力的风险。
  3、团体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等,减轻患病带来的沉重的经济负担,于其他团体险种组合构成完备的福利保障计划,并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部分。

四、团体险的保单利益归属于员工个人,及赔偿金直接给付给被保险人本人:

公司给员工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员工受伤赔偿当然应给员工。

1、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

(2)残疾给付

(3)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医嘱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4、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5、保险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所以,单位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虽然是单位购买但是保单利益直接归属职工个人,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保单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或其家属。

五、个人在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后,仍然有权向雇主索赔。如果职工继续向单位索赔,单位还是要赔偿给工人索赔款的。

但如果工人是以报销医药费用形式向单位索赔,应该工人从各个渠道所报销的药费赔偿总和不超过所花费总药费数额。如果工人以其他名义比如精神损失费、失能补偿费等向单位索赔就不同了。

特殊:如果单位直接购买的是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属于单位,则单位可以用其支付职工对雇主索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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