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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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培训总结制度

第二十四条  每年须对年度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认真回顾和总结,并将培训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同级党委和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


第二十五条 每期主体班次培训结束须有专题总结,并对改进教学和教育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中长班培训结束时,每个学员写出学习小结,并适时交流学习体会。


第二十七条 年终开展优秀教员和优秀学员评比工作,并将优秀教员、优秀学员情况整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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