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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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培训计划制度

第九条  每年年初根据区委区政府及街道党工委工作部署,参考区委党校提出的班次、课程设置建议清单,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年度课程安排。


第十条  培训计划须明确教学内容、参加对象、办班时间、讲课人、教育目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培训计划制订后,报街道党工委讨论通过实施,同时报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党校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培训计划可以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突出培训重点,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十三条 工作须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每月有活动,工作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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