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自于2020年蔡雅奇刑法精讲教材】
1、为了索取正当债务,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将债务人作为人质,要求其亲属偿还债务的,或者将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2、为了索取债务,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不管债务正当与否,均成立绑架罪。
3、为了索取不正当债务,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将债务人作为人质,要求其亲属偿还债务的,或者将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需要根据对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与自由的侵害程度,来判断是成立非法拘禁罪还是成立绑架罪。(1)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2)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又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成立绑架罪。
蔡老师,这和你上次讲的非法拘禁罪不太一样啊,为了索要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时,以杀害或身体伤害相威胁向第三人索要债务的成立绑架罪,而向被害人本人索要债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而这次确没有区分,是不是应该区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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