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NS劫持/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
裁判要点
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对于“DNS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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